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0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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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三號
聲請人甲○○代理人 李允傑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九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胤瑮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方美雲~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九八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千華圖書出版事業│第一銀行信義分行│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伍仟參佰貳拾陸元│QB五三六○三九││││有限公司││││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