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一六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三五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邦豪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0三五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誠洲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三二七八五七─五││壹│壹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