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七七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重機械工程隊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複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被告建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設台東市○○街○○○巷二之一號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
書記官葛映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