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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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重訴字第二七四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台幣壹拾伍萬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為原告所承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應認被告之聲請為有理由。
三、依同法第九十五條及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靜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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