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小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13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蔡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
萬捌仟零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
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91年9月16日向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
豐銀行)申辦信用卡使用,詎被告自95年2月起即未履行繳款義
務,尚積欠新臺幣(下同)7萬2,679元(含本金6萬8,041元及利
息),嗣慶豐銀行將前揭債權先後讓與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及原告,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慶豐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
債權讓與證明書、慶豐銀行消費明細查詢資料、慶豐銀行交易明
細查詢資料及債權計算表附卷,原告依民法第474條及第477條請
求被告返還借款。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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