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莊明賢 即真賢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鈺全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98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73
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