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補字第1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324號
原   告  莊明賢 即真賢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鈺全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698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萬73
  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條、臺灣高等
  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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