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抗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抗字第1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605號抗告人 徐敏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再審事件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1605號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黃若美法官許純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書記官任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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