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597號債權人 彭文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伯銜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請查明更正,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㈢表明本件請求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8月14日
書記官廖碩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