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法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299號聲請人 顏健華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 顏榮公 之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顏榮公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顏榮公組織章程修正第三條、第七至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條文,及刪除第七條、第十八條現行條文部分,均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法人之名稱變更後,不為變更之登記者,依民法第31條、財團法人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僅不得以其事項對抗第三人而已,尚非不生效力。查財團法人台北市顏榮公設立時名稱原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顏榮公忠信會」,經本院登記處於民國57年12月5日以57年度法登字第63號登記在案。嗣該法人於98年間聲請變更組織章程,其中修正條文第1條將該法人名稱變更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顏榮公」,案經本院以98年度審法字第214號裁定准許,經臺北市政府民政局於99年12月3日以北市民宗字第09933575100號函同意備查,該法人向本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並經本院登記處以100年度法登他字第19號受理在案,惟因該法人未遵期補正財產移轉證明文件,本院登記處於100年5月31日予以駁回。其後,該法人再度向本院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經本院登記處以100年度法登他字第711號受理在案,惟因該法人仍未遵期補正財產移轉證明文件,本院登記處於同年8月1日予以駁回,上開各情有該法人登記資料、上開裁定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7-45、49-50頁),並經本院調取該法人之登記卷宗核閱無訛。目前於本院登記資料中,該法人之名稱仍登記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顏榮公忠信會」,惟此僅係得否對抗第三人之問題而已,不妨礙該法人變更名稱之效力。是本件裁定將該法人名稱記載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顏榮公」,合先敘明。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依該條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件,此有最高法院85年度台抗字第320號裁定意旨可參。至於上述事項以外之章程變更,僅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由該管法院登記處辦理變更登記,毋庸聲請法院裁定變更。
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顏榮公之董事長。為配合財團法人法之施行,該法人以108年10月16日第7屆第13次董監事聯席會決議修正其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補充變更等語。
四、經核,聲請人聲請變更之財團法人台北市顏榮公組織章程中,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修正第3條法人之目的及業務、第7條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集、第8條會員代表大會職權、第9條董事名額及產生方式、第10條董監事遞補及補選、第11條董事長任期及職權、第12條董事會之召集、第13條董事會職權及決議方法、第14條監事名額及產生方式、第15條董監事聯席會議、第16條董監事之代理、第17條監事會職權、第18條董監事之報酬、第19條職員之任免及指揮監督、第20條預算決算、第23條解散清算、第25條修訂章程等規定,以及刪除現行組織章程第7條會員資格、第18條有關重大事項會員大會決議之規定,均屬組織、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亦未牴觸民法關於財團法人之規定,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其餘聲請變更之部分,或未變更章程之實質內容而僅作文字之增刪修正,或僅移列條次、項次,或與財團法人之組織、重要之管理方法無涉,依前揭裁定意旨,均僅須向主管機關聲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毋庸經法院裁定許可,是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書記官賴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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