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44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理人 葉紹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明福 (原名: 吳明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轉呆日前六個月帳單明細,如請求之金額包含利息、違約金、費用,請釋明利息、違約金、費用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