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簡字第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三四九號
原告北區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鳳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王恬如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