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原告乙○○被告坤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並應攜同證人 蕭錦勝 到庭應訊,及查明為何未給付原告應得之十一點五日加班費用,暨公司職員於加班後願意選擇補休之方式是否有限制時間等情。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