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竹交簡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竹交簡字第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竹交簡字第四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四00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罪素行,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可查,此次再犯酒醉駕車犯行,影響社會安全非輕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彭淑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饒興蘭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