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家催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司家催字第5號聲請人 陳佳函 律師相對人 姜謝好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姜謝好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姜謝好(女,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桃園市○○里○鄰○○○路○號2樓之2)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聲請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如有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載新聞紙之日起壹年零伍日前,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姜謝好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姜謝好於民國99年04月14日死亡,嗣聲請人經鈞院以100年度司財管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卷查核無誤,並有本院100年度司財管更字第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公示催告。
三、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規定,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本院既准聲請人對於被繼承人姜謝好聲請公示催告,併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