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6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易字第63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連辛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6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連辛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以100年度交簡字第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民國100年11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悛悔,自101年8月14日上午8時許起至同日上午9時許止,在桃園縣觀音鄉○○村00鄰00○00號住處飲用啤酒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同日上午9時許,自上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上午10時30分許,因誤闖入國道高速公路,在桃園縣楊梅市○道○號○路北向67公里處為警查獲,並於同日上午10時56分許,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84毫克,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惟查被告業於101年12月27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各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
刑事庭法官游紅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