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95號原告 王英絨 被告 林佳禾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 律師
張齡方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廖華君法官謝琬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0日
書記官周耿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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