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32號原告經濟部法定代理人 鄧振中 代理人 曾慶雲 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李明 助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8,85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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