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08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徐誌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7,301元,應繳裁判
費6,3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黃麗緞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