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335號原告 張雅婷 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莫景棠 原告與被告高雄榮民總醫院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未標幣別者同)1,639,483元【計算式:加幣5,690.85元×24.51(訴訟繫屬日104年7月7日與新台幣匯率比為1:24.51)+新台幣1,500,000元=139,483元+1,500,000元=1,639,4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