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9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重訴字第九四七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犇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即百富勤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八十六年重訴字第九四七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陸萬陸仟柒佰貳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純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黃慧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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