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度訴字第88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1年訴字第8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典權登記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八○號
原告甲○○
陳冠洲 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被告苗栗縣苗栗地政事務所代表人丁○○訴訟代理人戊○○右當事人間因典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欄第四行及理由欄第三十六行中關於「原告三人」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四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並為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所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國棟
法官林秋華法官王德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院書記官蔡宗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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