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96號原告乙○○被告丙○○
誠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訴之聲明欄請求塗銷登記之物權種類、不動產地號或建號,及該不動產之登記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㈢訴訟事件。㈣應為之聲明或陳述。㈤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中雖於案由欄陳稱「為請求不動產抵押設定塗銷,依法提起訴訟事」,並載明訴之聲明為「一、應立即完成買定標的物之塗消(應為「銷」字之誤載)程序。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等語,然並未於訴之聲明中具體表明請求被告塗銷之設定登記為何種物權登記,及訴之聲明第
1項中所稱「買定標的物」不動產之地號或建號究竟為何,亦未提出其請求塗銷登記之該不動產登記謄本以供本院參酌,致訴訟標的無法特定,且無從核算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用,其起訴之程式於法不合,爰予定期命原告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