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緝字第1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貳罪所處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前犯如附表所示2件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裁判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5日
書記官楊國色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8年3月8日0時43分採尿│97年11月4日│││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527號│98年度毒偵字第187號│├──┼──┼────────────┼────────────┤│最後│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事實│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571號│98年度嘉簡字第548號││├──┼────────────┼────────────┤│審│判決│98年4月24日│98年4月15日│││日期│││├──┼──┼────────────┼────────────┤│確定│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判決│案號│98年度嘉簡字第571號│98年度嘉簡字第548號││├──┼────────────┼────────────┤││確定│98年5月9日│98年5月18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