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7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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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7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7001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謝佳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佰萬零肆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謝佳娜於民國101年1月3日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2
7萬元整,其中新臺幣500萬元,借款期限自民國101年2月29日起至民國131年2月28日止,共30年,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率自民國101年2月29日起至民國103年2月27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1.375%(下稱郵儲機動利率)加0.345%計算,計為年利率1.72%,機動調整,並自民國
103年2月28日起,按郵儲機動利率加0.645%計算,嗣後隨郵儲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其中新臺幣300萬元,借款期限自民國101年2月29日起至民國131年2月28日止,共30年,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37%加0.55%計算,計為年利率1.92%;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其中新臺幣27萬元,借款期限自民國101年2月29日起至民國121年2月29日止,共20年,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約定利率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1.37%加0.55%計為年利率1.92%,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有一期未履約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立有住宅貸款契約二份及借據乙份為憑。現積欠借款餘額合計新臺幣0000000元整,並自民國102年5月29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700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佳娜│自民國102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255002││月29日起││九二│││元│││││├──┼───┼─────┼──────┼──────┼───────┤│002│新臺幣│謝佳娜│自民國102年5│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一點│││290642││月29日起││九二│││2元│││││├──┼───┼─────┼──────┼──────┼───────┤│003│新臺幣│謝佳娜│自民國103年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483905││月28日起││0二│││7元│├──────┼──────┼───────┤││││自民國102年5│自民國103年2│年息百分之一點│││││月29日起│月27日起│七二│└──┴───┴─────┴──────┴──────┴───────┘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佳娜│自民國102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55002││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謝佳娜│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90642││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謝佳娜│自民國102年6│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83905││月3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7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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