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0號聲請人 沈金和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52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樹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沈金和│台灣中小企│00000000000│20,296元│99年6月14日│AY0000000│││││業銀行九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