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4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3489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参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及其中新臺幣肆拾叁萬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9年9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育玫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