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判決 99年度斗簡字第9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99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本院於民國
99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2萬元及自民國99年1月1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與其配偶即訴外人 鍾和桂 於民國97年6月間
,介紹原告以新台幣(下同)42萬元代價,向訴外人卓奕企
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卓奕公司)承包位於彰化縣○○鎮○
○路○段○○○號之採光罩工程,並委由訴外人 許在輝 為原告請
款。該工程完工後,許在輝於97年7月8日上午向卓奕公司之
會計人員請款,該公司會計人員因此於當日下午交付被告如
附表一所示金額合計42萬元之支票兩紙。詎被告竟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於收受支票當日,即以每10萬元每1個月3千
元利息,將支票轉交訴外人 吳靜宜 代為向訴外人 黃依珮 周轉
現金,並在取得現金後,繼向吳靜宜借得其簽發之如附表二
所示金額合計42萬元之支票二紙,再於97年7月9日將該兩張
支票權充卓奕公司之工程款交付原告,嗣原告持該支票提示
未獲兌現,始悉此情,被告因此涉犯侵占罪,經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7414號起訴書提起公訴
,並為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0418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徒刑等
情,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求為命被告賠償42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
之判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是將工程款支票借給訴外人吳靜宜,並跟她換
票,將吳靜宜的票交給原告,結果跳票,伊沒有拿到錢,卓
奕公司的支票有兌現,事發後訴外人吳靜宜之夫曾表示要付
此筆款項,但事後反悔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為被告於刑事偵審時自承不諱,並經
證人許在輝、吳靜宜於刑事案偵審時證述明確,被告因此為
本院刑事庭以99年度簡字第0418號刑事簡易判決,依侵占罪
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復有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茲被告既未經原告之同意,即擅自將訴外人卓奕公司所交
付,應轉交原告之前開工程款支票,託由吳靜宜持向黃依珮
調借現金,自屬故意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致原告受損害,
構成侵權行為。至於訴外人吳靜宜夫妻曾否表示願意賠付此
項款項,在渠等未支付款項給原告之前,與被告應否負損害
賠償責任無關。故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
償42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月13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關於財產權之訴訟並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
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
│附表一:99年度斗簡字第94號│
├──┬──────┬───────┬──────────┬─────┬────────┤
│編號│發票日│金額(新台幣)│付款人│支票號碼│備考│
├──┼──────┼───────┼──────────┼─────┼────────┤
│1│97年7月10日│32萬元│台中商業銀行田中分行│TGA0000000│發票人:卓奕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
│2│97年7月10日│10萬元│同上│TGA0000000││
└──┴──────┴───────┴──────────┴─────┴────────┘
┌───────────────────────────────────────────┐
│附表二:99年度斗簡字第94號│
├──┬──────┬───────┬──────────┬─────┬────────┤
│編號│發票日│金額(新台幣)│付款人│支票號碼│備考│
├──┼──────┼───────┼──────────┼─────┼────────┤
│3│97年8月28日│32萬元│元大銀行北斗分行│AF0000000││
├──┼──────┼───────┼──────────┼─────┤發票人:吳靜宜│
│4│97年8月7日│10萬元│同上│AF0000000││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按對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書記官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