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勞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上訴人甲○○
樓以上上訴人與訊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勞訴字第127號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