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一四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
一九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法人之從業人員,連續因執行業務違反雇主不得聘僱許可失效之外國人之規定
,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罰金新台幣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
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被告明知雇主未經許可不得聘僱許可失效或他人
所申請聘僱之國人之規定,因執行職務,竟基於概括之犯意,先於八十九年十月
九日未經許可僱用由文北崗所申請聘僱,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三日逃逸,為他人
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NURYANTI,復未經許可於同年十月二十七日聘僱其工作許可
業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同年五月十八日撤銷,為許可失效之外國人MAESAROH
SUNYOTO,此有外勞動態查詢結果二紙在卷可參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
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四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