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祭祀公業法人臺北縣 劉榮公 法定代理人 劉昌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韋伶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7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736,24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李心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