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9年度旗調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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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旗調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車文 等間請求確認遺產數額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
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確認債務人即相對人之被
繼承人 邱宏銘 之遺產數額,核其所聲明法律關係之性質係屬
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訟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
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無由當事人
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方式代之。故本件調解之聲請,
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應以裁定駁
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潘維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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