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3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林淑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三五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南山人壽股份有限│台灣中小企業銀│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壹拾捌萬元│0000000││││公司新竹分公司楊│行新竹分行│九日││││││ 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