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侵訴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訴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境男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顏玲玲上列被告妨害性自主因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8月23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卓春慧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張宇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