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22號原告 欣昱晟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新郎 上列原告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告二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二人之戶籍謄本,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原告所提民事起訴狀固將代號「Workmans工作人」、「ruru0729」等2人列為被告,然均未載明被告2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核與上開書狀之規定有違,茲命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被告2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被告2人之戶籍謄本,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余玟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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