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199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張文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28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1,78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