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522號原告捷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日系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光洋應用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8萬4,7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萬9,90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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