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劉家銘 被告 包孟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鄭燕璘法官周宛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慧嵐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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