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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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土地買賣糾紛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86號原告 月琴 護庇 宮方 勇秀
徐水塭 方 柯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輝 間請求土地買賣糾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354,5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