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醫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醫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醫師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醫訴字第1號上訴人 余瑞昌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余瑞昌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7日以105年度醫訴字第1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在案,而本判決業於105年6月21日送達被告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如被告欲提出上訴,其上訴期間即應於同年7月1日屆滿。另加計上訴再途期間2日,如欲上訴即應於同年7月3日前提出上訴書狀,惟因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可順延至非休息日,即同年7月4日前提出上訴書狀。然被告遲至105年7月7日始向本院提出本件聲明上訴狀,有本院所蓋收狀日期戳章可憑,顯已逾10日之上訴期間,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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