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雄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陳信凱聲請人即被告 黃柏瑜 指定辯護人 王建元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雄吉、黃柏瑜均自民國壹佰年參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鍾雄吉、黃柏瑜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被告鍾雄吉、黃柏瑜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渠2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又所犯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均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同被告及證人之虞,復若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而認皆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均有羈押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俱於民國99年10月8日執行羈押,禁止接見通信在案,並於99年12月10日均解除禁止接見通信,於100年1月8日延長羈押2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鍾雄吉、黃柏瑜所犯均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鍾雄吉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達11次之多,並經本院於100年1月13日宣判,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6月;被告黃柏瑜所犯達24次之多,經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6月,若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皆有逃亡之虞, 是渠 等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後,認被告鍾雄吉、黃柏瑜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0年3月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
三、至被告鍾雄吉、黃柏瑜雖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依據上述理由,認被告鍾雄吉、黃柏瑜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且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被告鍾雄吉、黃柏瑜上開聲請,礙難准許,應俱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但書、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廖華君法官簡佩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3月7日
書記官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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