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度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重上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上字第5號被上訴人基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修賢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被上訴人提起追加起訴,經核其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784,752元,應徵裁判費662,028元,未據繳納,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李素靖
法官吳森豐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尤乃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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