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 黃文吉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固同時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102年、103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前置調解債權明細表、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房屋租賃契約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汐止國泰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並未齊備,而有命補正之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0日以裁定命聲請人於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月22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該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在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其更生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應為不合程式,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8條、第7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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