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基小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基小字第438號上訴人即被告 曹維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曹瑋凌 間因一百零五年度基小字第四三八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書記官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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