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309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政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4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上訴人如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依據上開說明,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以債權額為準而為新臺幣(下同)549,603元,應徵裁判費8,9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前所述完整之上訴聲明,並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上開事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李立傑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陳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