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重附民字第32號原告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青樹 訴訟代理人 劉宇倢 律師被告 魏銘勳
劉瑛 如 陳正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金訴字第17號被告魏銘勳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所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法定代理人 王志誠 」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陳青樹」。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法定代理人王志誠」之記載,因宇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改由陳青樹接任,並於民國104年8月1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原判決顯係誤寫,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職權補充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9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周宛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