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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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3號債務人 葉志恆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雖有聲請訴訟救助,惟其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1日以105年度消債救字第5號裁定駁回,且確定在案。故債務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又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本院得定期命債務人預納超過徵收聲請費之郵務送達費及進行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茲依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5次,每次郵務送達費34元估算,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630元(計算式:[(12+1)×34×15]+1,000=7,630),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書記官丁柔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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