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丙○○
乙○○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俊生 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張瑛宗法官蔡直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鈴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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