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一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輔佐人乙○○即被告配偶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收受撤回告訴狀一紙,就該撤回告訴狀之真正,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博文
法官鄧德倩法官洪文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虹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