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69號

聲請人 洪忠榮

相對人MALANOELMERLAGU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MALANOELMERLAGUA中關於「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113年度司票字第869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記載,係「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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