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869號
聲請人 洪忠榮
相對人MALANOELMERLAGU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相對人MALANOELMERLAGUA中關於「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記載,應更正為「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113年度司票字第869號本票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記載,係「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