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32號

原告 劉綺芳

被告 羅奕智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5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子謙

法官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4日

書記官蘇鈺婷

更多裁判書